详细介绍: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系经四川省司法厅赞同,于2000 年5 月25 日建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总部设在成都,在北京设有分所,事务范围包含证券、金融与银行、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裁定、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令事务范畴。
刘斌律师一九九六年七月结业于我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至今。刘斌律师为泰和泰合伙人,首要从事金融证券、公司商务、投资方面的法令服务作业,系泰和泰证券部的担任人。一九九六从事律师作业以来,刘斌律师先后参加或担任了几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作业。
2007年,公司决议发动本次发行上市作业;泰和泰依据与公司签定的《专项法令服务协议》,为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供给法令服务。在供给法令服务的过程中,泰和泰帮忙公司拟定、修正、承认本次发行上市计划;帮忙发行人拟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帮忙发行人起草和/或审理悉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申报文件;进行有关尽职查询;依据有关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独立的法令定见书和律师作业陈述。泰和泰进行以上作业的累计作业时间超越1500 小时。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触及的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各方面现实和有关法令问题进行了查询:本次发行上市的赞同和授权、发行人的建立、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本质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化、发行人的建议人和首要股东、发行人的事务、相关买卖及同业竞赛、首要产业、严重债权债务联系、法人管理、诉讼、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征集资金运用等严重事项。
在查询作业中,本所向发行人提交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供给材料的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供给的材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阐明,该等材料、文件和阐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作业陈述的根底。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触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问询并进行了必要的评论。此外,关于本所律师以为对本次发行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短少材料支撑的问题,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对有关现实和法令问题的承认函或许诺函。本所律师在有关信函或文件中特别提示发行人,其在承认函或许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认或许诺之事项的准确性、实在性及供给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任,提示发行人
本所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法令定见书和律师作业陈述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的检查判别,依据本律师作业陈述出具之日前现已产生或存在的现实以及我国现行法令、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则,特出具本律师作业陈述。
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记载,发行人现已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泰和泰以为,发行人为一家依法建立并合法有用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则不存在需求清算或予以停止的景象。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本质条件
律 师作业报 告实,发行人无实践操控人。参照《〈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践操控人没有产生改变”的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令适用定见第1号》(证监法令字【2007】15号)的规则并经泰和泰核对,本所律师以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公司操控权并未产生改变:(1)2005年12月至今,发行人前两大股东王跃林、王有治别离持有发行
综上,泰和泰以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管理结构、齐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准则,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标准,合法、合规、实在、有用。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及其改变
泰和泰参加了《招股阐明书》的编制及评论,已审理《招股阐明书》。泰和泰确保由本所赞同发行人在招股阐明书及其摘要中引证的法令定见书和律师作业陈述的内容现已本所审理,承认《招股阐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呈现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及严重遗失引致的法令危险,并对其实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二十二、 需求阐明的其他问题
综上,本所以为,发行人是按照我国法令法规建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程序和本质性条件均契合《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已具有请求发行的上报待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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