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法制网讯 记者李立 近来,山西省太原市一些交通法律人员以“不合法运送风险品”为由,接连对载有灭火器的车辆动辄处以3万至10万元不等的高额罚款。就此,4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市民贾传善向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寄出行政复议请求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实行法定责任,对国家规范《风险货品品名表》(GB12268—2005)进行复审,并在复审时将灭火器从该规范中删去。
贾传善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的国家规范《风险货品品名表》将灭火器列为风险品。依据规范化法第20条规则:“规范实施后,拟定规范的部分应当依据科学技术的开展和经济建设的需求当令进行复审。规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越五年。”但国家质检总局至今未对《风险货品品名表》进行复审,当属行政不作为。
贾传善的复议请求中,要求发动对上述国标的复审,并将灭火器从该规范中删去。首要理由是:将灭火器列为风险品与消防法抵触。2009年5月起实施的消防法要求机关、集体、企业、工作等单位有必要装备消防设施、器件,假如灭火器确属风险品,岂不是国家经过强制手段把广阔大众置于风险之中?这显着很荒诞。
别的,灭火器不符合国家规范承认的风险品特征。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拟定的《风险货品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则,风险货品最显着的特征之一是“在运送过程中简单形成人身伤亡、产业损毁或环境污染”。 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简直从未听到或见到灭火器在车辆、船只或航空器的运送过程中形成人身伤亡、产业损毁的事端。
欧宝电竞官网